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 “推荐品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推荐品牌”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品牌专业委员会“推荐品牌”活动,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推荐品牌”活动须经由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初审,报协会秘书处审定。协会其它专业委员会及协会会员单位不得以品牌专业委员会及协会的名义组织及参与“推荐品牌”活动。

第四条  “推荐品牌”活动旨在向市场推荐果品行业名特优产品,扶持果品企业品牌建设,协助果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果品企业知名度,提高本协会公信力及影响力。

 

第二章  “推荐品牌”活动对象标准

第五条  参与“推荐品牌”活动的对象必须为合法合规的果品行业产销型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独立运营的品牌及产品,产品正在或即将推向市场进行销售。

第七条  企业的产品较同类产品具有一定优势,品质高、产量足、市场反映良好。

第八条  企业为当地产业化、品牌化龙头企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及示范作用。

 

第三章 “推荐品牌”活动实施步骤

第九条  “推荐品牌”活动对象可由品牌专业委员会甄选;协会秘书处推荐;协会成员单位推荐;企业自我推荐。

第十条  由品牌专业委员会对活动对象资质进行初审,并赴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研考察,整理形成“推荐品牌”对象材料。

第十一条  品牌专业委员会向协会秘书处申报“推荐品牌”对象材料,由协会秘书处最终审定,并确定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品牌专业委员会代表协会与被推荐企业签订《推荐品牌活动协议书》,并发放《推荐品牌产品标识》。

第十三条 品牌专业委员会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对被推荐品牌进行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及推广。

第十四条 《推荐品牌产品标识》由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批量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制作均属仿冒及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推荐品牌”活动推荐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需在各类宣传推广及《推荐品牌产品标识》中注明。

 

第四章  “推荐品牌”活动费用及监督

第十六条 “推荐品牌”活动按与推荐企业签订的协议书收取费用,费用用于“推荐品牌”活动的正常开支及宣传推广费用,费用统一纳入协会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推荐品牌”活动收费采取统一标准,费用包括“宣传推广费”及“产品标识费”,“宣传推广费”拟定费用范围在3万元——5万元间;“产品标识费”按批次制作收取,拟定每批1万个,拟定费用1000元/批。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管理,同时活动应接受全体协会会员单位的监督,切实提高活动的透明度及公信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长会议审议后实施。

 

 

 

201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