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果品行业行规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参与平等条件下的业态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特制订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  会员单位均应遵守“行规”,在行规的框架内自我发展、有序竞争,树立讲文明、重信誉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果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应以本行规为文本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必须依法经商

    第四条  果品经营企业应以亮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防疫许可证)经营为前提,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单位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来确保依法经营得以顺利开展。

    第五条  要以《消法》为范本,心里始终想着消费者,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接受工商、技监、卫生、物价、计量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统一收费标准,不擅自以降低手续费的做法进行不公平竞争。

第三章  坚持货真价实

    第七条  要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各单位对入市水果的产地、渠道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公示产地名称,由单位保质员进行入市前的商品检验,分门类商品等级进行分销。

第八条  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不准将腐烂的水果装头盖面于箱底,对超过烂耗程度的水果坚决予以清退入垃圾桶。

第九条  严格按《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秤准量足,严禁假冒及混等级变相提价等欺诈行为的滋生土壤在经营单位的蔓延。

第十条  对临时突击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在确保质量、不影响食用、不危及人体健康的状况下入市销售。

第四章  实行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立投诉窗口,方便消费者咨询及投诉,并实行总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规范文明用语,以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教育员工提高服务水平,形成良好的经营内外部环境。

第十三条  热忱接待每一位消费者,做到介绍商品真实,买多买少一视同仁,新老顾客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要实行商品售后服务的先行赔付制度,以快速有效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  凡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由协会统一出面办理。

第五章  行规公约管理

第十六条  为树立正气,弘扬先进,协会拟每二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执行行规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规公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企业,现行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办法来挽救,如拒不改悔,则由协会会员大会决定将其除名或报予媒体曝光。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行规公约经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行规公约解释权属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行规公约有悖国家新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新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受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全市水果经营企业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