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公章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协会公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盗用,根据国家法律和《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会对外暂设“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秘书处”两枚印章。协会公章由理事会授权交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应设专人保管,用印需经秘书长审核并签字同意。

第二条、会员单位需用印,应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书面材料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三条、用印要坚持事、权相符原则。不得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用印;不得擅自用印、因私用印;不得私刻、出借公章。

第四条、用印时用印经手人应填写《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用印单》,用印单上要写明用印单位名称、经手人、用印原因、送交单位、用印文件类型、数量以及用印日期。用印单须经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用印后《用印单》要装订成册,存档备案。协会重大事件用印(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应当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

第五条、公章管理人在加盖公章前,应认真审核《用印单》各栏目填写情况,未经审批或栏目填写空缺的,应予补齐,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六条、每次用印应进行用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名称、经手人、审批人及用印日期。用印登记簿要归档保存备查。

第七条、因使用公章不当或出现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理事会查实,追究责任人的全部责任。

用印签发人对其审核同意签字的用印负责。用印经手人、公章管理人若违反本办法中关于公章保管、用印审核的程序和内容、用印登记、《用印单》保管等规定,按违纪处理。用印中出现严重差错造成后果的,由过错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