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适应各类专业果品业态发展的需要,方便各自活动的开展,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区内,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有利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有影响力的单位。

第四条  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理事会批准经授权后方可处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设银行账户。但在协会账户中需设定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支出和开展业务必须的往来费用。专账资金无期限限制,当年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本届结余可转入下届使用。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      

第七条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根据协会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本机构相对应的业务范围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第九条  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接受政府和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由协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系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护协会《章程》,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分支机构主任向协会会长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议确定后聘任。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机构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聘用,费用纳入分支机构预算。如果分支机构的会费收入或捐助资金收入不足以支付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则解聘所聘专职工作人员,改由各机构负责人自行承担义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权力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        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七条  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有偿服务收入;

(二)        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        协会拨付的经费;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协会老会员单位加入分支机构的,其交纳的会费仍按原渠道执行,分支机构新发展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向分支机构拨付活动经费,具体事宜由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须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与协会秘书处确定的合作项目,其责、权、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宣布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生效。

                               

          上海市果品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