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侵权闯祸!10万余株“金秋砂糖桔”惨被挖根焚毁

最近几天,湖南怀化10万余株金秋砂糖桔因“侵权”被毁的消息甚嚣尘上,令人颇为唏嘘。据一份由怀化洪江市农业执法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洪江市大崇乡村民蒋某于洪江市大崇乡兰家村村委会旁侵权种植“中柑所5号”(金秋砂糖桔),为保障品种权人权利,对蒋某侵权行为进行处理,销毁侵权苗木10余万株


据了解,金秋砂糖桔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以爱媛30号为母本,沙糖桔为父本,在众多杂交后代群体中精选出的优良单株,具有高糖低酸、果实无核、果肉细嫩化渣等多重特性,颇受消费市场关注,也因此成为侵权种植的目标之一。
有消息称,早在两个月前,通过网络卖苗信息追踪及客户反馈信息,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调查员就已锁定侵权金秋砂糖桔种植地点,涉事苗木数量多达10万余株,种植场面颇为惊人


为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加以确认,调查员通过叶片取样,DNA指纹图谱分析等技术手段,确定涉事苗木正是金秋砂糖桔(中柑所5号)不假。
值得一提的是,据调查员表示,涉嫌侵权的种植者缺乏品种授权种植意识,坚称这是农户自繁自用,不属于侵权,也无需缴纳授权费用。经农业执法大队多次面对面劝说无果。无奈之下,1月7日,洪江市农业执法大队认定该农户未经授权非法种植“中柑所5号”(金秋砂糖桔)柑桔品种,涉嫌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责成其将侵权苗木销毁10万余株苗木被最终挖根焚烧,毁于一旦。


据我国《种子法》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如存在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相关部门可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